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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手续户口销售业务所需金属材料

一、目蛙婴孩长大入驻

(一)基本上金属材料

1.双亲住户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两方)。

3.长大药理学断定。

(二)除基本上金属材料外,还需依照以下相同情形相关联提供更多金属材料:

1.多妻再婚丧母入驻的,还需提供更多具备证照的鉴别政府机构开具的尸检断定; 多妻再婚丧母入驻,还需提供更多父亲住院哺乳疑似病例。

2.合乎双亲两方均为军人或双亲两方均为高中学生自发性户口的或另一方为军人另一方为高中学生自发性户口入驻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庭成员户前提的,还需提供更多祖双亲或外祖双亲住户户口本、身份证和目蛙婴孩双亲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血缘关系断定(户口本能充分体现的无须提供更多)。

3.目蛙婴孩双亲少数民族相同的,需双亲与此同时到公安分局盖章证实。

二、欧美国家长大婴孩归国入驻

(一)基本上金属材料:

1.双亲及家庭成员成员归国采用的有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身份证明、双亲住户户口本、双亲身份证、双亲房产证。

2.婴孩长大国核发的长大药理学断定。

3.有证照的翻译政府机构翻译的长大药理学断定文件(应加盖翻译政府机构公章)。

(二)除基本上金属材料外,还需依照以下相同情形相关联提供更多金属材料:

1.多妻再婚随其中另一方入驻的,只需提供更多另一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证件、住户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断定;多妻再婚丧母入驻的,还需提供更多有证照的鉴别政府机构开具的尸检断定。

2.目蛙婴孩双亲少数民族相同的,需双亲与此同时到公安分局盖章证实。

三、收养家庭成员成员申报户口(不含事实收养)

(一)社会福利院收养

1.社会福利院开具的《儿童(社会)福利政府机构住院登记表》、《捡拾弃婴(儿)登记表》、公安分局开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断定。

2.社会福利院确定少数民族成份后开具的相应断定金属材料。

4.社会福利院提供更多的在报纸上刊登的公告。

(二)公民个人收养

1.收养人住户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断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养登记证。

3.合法稳定住所断定。

5.养双亲少数民族相同的,需养双亲与此同时到公安分局盖章证实。

四、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1.死亡注销人员的住户户口本、身份证、住户死亡药理学断定(推断)书(非正常死亡的提供更多非正常死亡断定金属材料)。

2.申请人身份证。

五、参军入伍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参军入伍人员住户户口本、身份证,入伍通知书(非本人办理手续的提供更多代办人身份证)。

六、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一)住户自行在台定居后返回办理手续注销户口金属材料

出入境部门核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住户户口本、身份证(收缴)、台湾地区身份证、台湾地区户口誊本(可提供更多复印件)。

(二)住户自行取得在港澳定居后返回办理手续注销户口金属材料

(三)经出入境机关批准内地住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办理手续注销户口金属材料

出入境部门核发的《内地住户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批准定居通知书》、住户户口本、身份证(收缴)。

(四)加入外国国籍人员注销户口金属材料

1.加入外国国籍人员的住户户口本、身份证(收缴)。

2.加入外国国籍人员有效率的外国证件(审核是否有中国大使馆签证及中国入境章)。

3.加入外国国籍人员本人在公安分局书写的《情形说明》(说明本人基本上情形、加入外国籍情形等)。

七、常住人口副项登记信息变更更正

(一)基本上金属材料:

1.《变更更正申请登记表》(申请人或监护人盖章)。

2.申请人住户户口本、身份证。

(二)除基本上手续外,还需依照以下相同情形相关联提供更多金属材料:

变更籍贯

1.父亲及祖父的住户户口本,不在一个住户户口本上的需提供更多血缘关系断定。

2.夫妻两方有另一方籍贯是台湾的,其家庭成员成员的籍贯可凭血缘关系断定填写为中国台湾。

变更长大地

变更文化程度

需提供更多毕业证书(欧美国家学校毕业的,还需提供更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欧美国家学位(历)认证书)。

变更婚姻状况

变更服务处所和职业

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更多社保缴费断定及劳动合同;失业的需提供更多有效率并登记失业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的提供更多退休证等。

添加兵役状况

添加曾用名

其它常住人口副项登记信息变更更正

与变更更正内容相适应的断定金属材料。

八、户口本丢失(损坏)补办

户主的身份证。

九、户口准迁证补办

2.户口准迁证第三联丢失的,迁入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到核发户口准迁证的公安分局办理手续补发。

十、户口迁移证补办

迁出人持本人身份证办理手续。

十一、大中专招生户口迁往外省(区、市)

申请人住户户口本、身份证、入学通知书。

十二、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往外省(区、市)

申请人住户户口本、身份证、户口准迁证或毕业证、报到证。

十三、城镇地区公民之间三投靠入驻

1.被投靠人及投靠人的住户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断定。

2.合法稳定住所断定。

3.被投靠人及投靠人血缘关系断定(户口本能充分体现的无须提供更多)。

十四、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1.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2.住户户口本(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或原户口注销地同一区域的合法稳定住所断定(在现实际居住地办理手续入驻的)。

3.原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开具的注销户口断定。

4.婚姻状况断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十五、华侨归国定居入驻

1.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归国定居证。

2.原户口注销断定。

3.合法稳定住所断定。

4.婚姻状况断定。

十六、非华侨身份归国恢复户口登记

1.恢复户口通知单。

2.注销户口断定。

3.婚姻状况断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身份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断定。

十七、港澳住户回内地定居入驻

1.出入境部门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住户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2.婚姻状况断定。

3.合法稳定住所断定。

十八、台湾住户来大陆定居入驻

1.出入境部门核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住户定居证。

2.婚姻状况断定。

3.合法稳定住所断定。

十九、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入驻

1.申请人住户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2.婚姻状况断定。

二十、大中专学生退学回原籍入驻

1.申请人住户户口本、身份证,退学断定、户口迁移证。

2.婚姻状况断定。

二十一、购房入驻

申请人住户户口本、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断定(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更多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断定)。

二十二、租房入驻

1.租房协议、租住房屋房产证或登记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断定。

2.房主身份证、同意入驻的声明金属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住户户口本。

二十三、自发性户入驻

(一)社区自发性户入驻

1.申请人住户户口本、身份证。

2.无合法稳定住所且合乎社区自发性户入驻的断定金属材料。

3.单位录(聘)用或调转手续等相应断定金属材料。

(二)大学生自发性户入驻

1.申请人为省外户口的提交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申请人为省内户口的提交住户户口本、身份证。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3.学生自发性户口本首页(可提供更多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三)单位自发性户入驻

1. 申请人为省外户口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身份证;申请人为省内户口的提交住户户口本、身份证。

2.单位自发性户口本首页(可提供更多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所在单位开具的在职断定或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断定。

二十四、市级以上组织部门录用或调入本市人员入驻

一、基本上金属材料:

1.《入驻申请表》(由户口民警据实填写,申请人盖章)。

2.市级组织部门《公务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

3.申请人住户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断定。

4.入驻地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断定;入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提交血缘关系断定、直系亲属不动产权证书及房主到公安分局盖章的同意入驻意见书;入驻单位自发性户的,提交单位自发性户口本首页(可提供更多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入驻社区自发性户的,单位注册地所在地公安分局核验办理手续。

二、除基本上金属材料外,还需依照以下相同情形相关联提交金属材料:

1.随迁配偶及家庭成员成员与申请人户口在一处,但住户户口本不能直接充分体现血缘关系的,提交家庭成员成员长大药理学断定或其他血缘关系断定。

2.随迁配偶及家庭成员成员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提交配偶和家庭成员成员住户户口本、家庭成员成员长大药理学断定或其他血缘关系断定。

二十五、市级以上人事部门聘用人员入驻

一、基本上金属材料:

1、入驻申请表(由户口民警据实填写,申请人盖章)。

2、县(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或《事业单位选聘人员报告(备案)表》或《机关(参公单位)补充工勤技能人员报告表》。

3、申请人住户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断定。

4、入驻地址手续: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断定;入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提交血缘关系断定、直系亲属不动产权证书及房主到公安分局盖章的同意入驻意见书;入驻单位自发性户的,提交单位自发性户口本首页(可提供更多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入驻社区自发性户的,单位注册地所在地公安分局核验办理手续。

二、除基本上金属材料外,还需依照以下相同情形相关联提交金属材料:

1.随迁配偶及家庭成员成员与申请人户口在一处,但住户户口本不能直接充分体现血缘关系的,提交家庭成员成员长大药理学断定或其他血缘关系断定。

2.随迁配偶及家庭成员成员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提交配偶和家庭成员成员住户户口本、家庭成员成员长大药理学断定或其他血缘关系断定。

二十六、引进人才入驻

1.申请人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的,提交毕业证、身份证。

2.申请人为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人员的,提交资格证、身份证。

3.沈阳、大连市局可以依照本地实际对申请金属材料进一步明确。

二十七、投资(纳税)入驻

1.申请人住户户口本、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

2.大连市局可以依照本地实际对申请金属材料进一步明确。

二十八、随军家属入驻

1.申请人住户户口本、身份证。

2.部队开具的随军报告表、任职命令、军官证。

3.婚姻关系断定。

4.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断定。

5.户口注销断定、驻军断定、与随迁家庭成员成员的血缘关系断定。

二十九、复退转(含异地)军人入驻

1.复退军人入驻介绍信。

2.户口注销断定、入驻地住户户口本、户主身份证。

3.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断定。

4.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婚姻关系断定。

三十、18周岁以下公民姓名变更更正

一、基本上金属材料:

1.申请人住户户口本、身份证、双亲婚姻状况断定。

2.双亲离婚后未成年家庭成员成员姓名变更需双亲协商达成一致后,共同到公安分局盖章或提供更多有效率法律委托书。

二、除基本上金属材料外,还需依照以下相同情形相关联提供更多金属材料:

1.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变更姓氏的,提供更多与直系长辈血亲关系的血缘关系断定或原始户口档案金属材料。

2.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养登记证。

4.因双亲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需提供更多房产证。

5.因双亲另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家庭成员成员姓名的,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并由本人到公安分局盖章证实;其父亲和继母,或者父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并由本人到公安分局盖章证实。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父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并由本人到公安分局盖章证实。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父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7.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姓名的,提供更多原始户口档案金属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开具的户口断定。

8.其它正当理由需变更姓名的,提供更多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断定金属材料。

三十一、农村地区公民之间三投靠入驻

1.被投靠人及投靠人的住户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断定。

2.合法稳定住所断定。

3.被投靠人及投靠人血缘关系断定。

4.迁入地自发性经济组织成员同意迁入断定、村民委员会同意迁入断定。

三十二、重复(虚假)户口注销登记

1.重复(虚假)户口本人询问笔录或本人书写的情形说明。

2.证实重复(虚假)户口的有关金属材料。

3.公安分局社区民警对重复(虚假)户口的调查报告。

4.以重复(虚假)户口信息办理手续的住户户口本、身份证(收缴)。

三十三、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公民姓名变更更正

一、基本上金属材料:

申请人住户户口本、身份证。

二、除基本上金属材料外,还需依照以下相同情形相关联提供更多金属材料:

1.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养登记证。

2.双亲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需提供更多房产证。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4.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姓名的,提供更多原始户口档案金属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开具的户口断定。

5.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更姓名的,提供更多国内三级医院开具的性别鉴别断定或司法鉴别部门开具的断定。

6.其它正当理由需变更姓名的,提供更多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断定金属材料。

三十四、长大日期更正

1.申请人住户户口本、身份证。

2.申请人提供更多断定本人实际长大日期的原始户口档案金属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开具的户口断定(1996年1月1日以后长大的应提供更多原始长大药理学断定正页及加盖长大入驻地公安分局户口专用章的副页复印件)。

三十五、性别变更更正

1.申请人住户户口本、身份证(收缴)。

2.国内三级医院开具的性别鉴别断定或司法鉴别部门开具的断定。

三十六、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

1.申请人住户户口本、身份证(收缴)。

三十七、少数民族变更更正

1.申请人及双亲的住户户口本、身份证(收缴)。

2.少数民族登记错误需更正的,提供更多证实准确少数民族成份的原始户口档案金属材料或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开具的户口断定。

3.少数民族丧母(母)、养父(母)、继父(母)变更的,提供更多市级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开具的《变更少数民族成份审批表》、血缘关系断定(住户户口本能充分体现的无须提供更多)。

三十八、补入遗漏入驻

1.本人提供更多能断定身份信息的原始户口档案金属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开具的户口断定。

3.本人近期照片(需要持有带日期的报纸或与民警合影)。

4.公安分局调查报告(含询问笔录或知情人断定等)。

5.在农村地区补入遗落入驻的,需提交迁入地自发性经济组织成员同意迁入断定、村民委员会同意迁入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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