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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段思英眼里的“BitTorrent”

作者:段思英。

前段时间听见好些身旁的好友投了P2P,结论无利可图的最新消息。

P2P是啥?

这天和人闲聊的这时候,旁人说他们也投了点P2P。我问他:你晓得P2P是兰香吗?他乱入:

高利贷?

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的缩写,意思就是人对人,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

本质,就是借助互联网平台的民间小额借贷。

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平台撮合成交,在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

P2P平台是不能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投资人的资金的。

那些野鸡P2P平台,胜者为王,败者入狱?

其实所有的新兴行业都会存在这样的生长轨迹:初始时期迅猛发展,一片繁华,养肥了一帮人;随后逐渐失控,各种阿猫阿狗都开始来蹭这块蛋糕,开始乌烟瘴气;最后爆发问题,产生犯罪,需要刑法规制。

野鸡P2P平台公司,在早期一般十分的光鲜亮丽,借助于网络这一广阔的舞台,向全国各地手有余粮的投资人们推销他们手中机会难得的投资项目。

一般都是房地产、企业经营借款等包装精美的投资项目,而承诺的回报也达到了惊人的月息3%甚至4%。

P2P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无法避免的两个问题就是坏账。而由于法律对债务催收手段的管制,导致了收回某些坏账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那么,坏账太多的结论是什么呢?结论就是公司开始付不出投资人的利息了。

为了能够及时付出利息,保持P2P平台的运转,公司开始把投资款用来扩大公司的规模、购买房产物业,美化公司的商业形象,以求实现增值利润反馈给投资人。

但最终的结论,投资人们还是会发现他们的钱提现越来越困难。最后网上开始爆发舆论,投资人开始挤兑,最终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提现。

国家监管,段思英手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行业失控之后,国家监控开始入场了。

2015年底,银监会研究起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对P2P取消了准入门槛监管,转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也是从那一年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类案件开始涌现。段思英们大多简称之为非吸案子。

非吸案子有两大特点:一是案卷多,一般承办人都是拉着一辆小推车去案管部门领案卷;二是被害人多,三天两头有投资人打电话来办公室,追问案件中是否追查到了赃款,承办人们也时常在上下班被大爷大妈追堵,讨要养老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位列我国刑法第176条。

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国内鱼龙混杂的P2P平台中,上述四条其实就是扩大经营规模的指南。正应了那句话  快速致富的方法都写在了刑法里。而快速致富的具体做法都写在了司法解释里。

司法实务中认定为非吸案件,标准主要可以归纳为这样三点:

➤ 第二是公开吸收不特定对象的资金,比如电话宣传,到处做广告,所用的名目往往无所不用其极,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你见不到的。

➤ 第三是承诺回报,向投资人宣传时便会允诺高额利息,同时在借款初期定期支付利息回报。

作为两个法律公众号,也许在投资的收益和风险管控上并不如各位投资人内行,但有两个道理是通用的。就是擦亮眼睛,对你投钱的平台资质有两个全面细致的了解。

至少,下一次别人问你P2P是什么意思的这时候,你可以大声骄傲地回答:是person to person 的意思。

结尾,给大家说两个笑话:

世界上跑得最快的人:

1)香港记者;

2)A股老庄;

3)P2P老板。

现在P2P老板跑的比A股老庄还快,都快赶上香港记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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