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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纠纷怎么办?法官:室温不达标,业主应收集三类证据(北京暖气不暖和找谁投诉)

  重头戏的供暖季开始了,空气调节弯果可否交供暖费?他们装配冷却系统泡果?提出申请停暖该怎样操作……一系列纷争该怎样化解?15日,顺义高等法院结合具体事例,对前述中经常发生的情形做出说明。

  事例

  室外环境温度不符合明确要求,高等法院裁决免收部份供暖费

  “检察官,您能去我家里前述测量一下,那空气调节片都是凉的,这种情形,我凭什么交供暖费!”法庭上,面对供暖子公司向他们索要2005年至2018本年度共13个供暖季供暖费的诉讼明确要求,田老伯坚决拒绝。田老伯称,家里一共五组空气调节,其中四组弯果,室外环境温度都不到16℃,他们多次向被告供暖基层单位维保,但是修理后没有效果。对此,田老伯还递交了200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子公司及另行通信用的相片,表明环境温度表明均不达15℃。

  刑事案件狱方也在供暖期内前往田老伯家里进行现场勘验,发现所涉住宅北侧两个卧室冰凉、小书房空气调节片上温下凉。

  据此,高等法院裁决:田老伯递交通信用相片断定供暖环境温度不符合明确要求,高等法院实地勘察时所涉住宅的供暖质量确实存在瑕疵,经修理仍难以符合明确要求,被告提供的燃气服务确实存在不足。高等法院裁决田老伯按照免收后的金额,缴付部份供暖费。

  提示信息

  室外环境温度不符合明确要求,物业子公司应搜集四类确凿证据

  物业子公司拒交供暖费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供暖环境温度不符合明确要求,但是由于很多物业子公司缺乏确凿证据观念,引致刑事案件该案困难。

  检察官告知物业子公司,如果认为供暖环境温度不符合明确要求,应该着重搜集四类确凿证据。

  首先是通信用单。通信用单需与此同时具有供暖基层单位和物业子公司的签字确认,能清晰充分反映通信用天数、通信用处所、室外环境温度及供暖难题。

  其次是基层建设开具的断定。物业子公司在供暖基层单位不配合的情形下,能向基层建设充分反映供暖难题,部份基层建设亦可组织通信用并开具有关断定。

  最后是使用者另行通信用的音频资料。使用者另行通信用时,最好用录音频的形式,与此同时拍摄室外天气情形、室外密封状态、时长以及一段天数内室外不同区域的持续常压。若是在有前提的情形下,能委托具有常压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供暖环境温度进行检验。

  检察官特别提醒,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递交的一些确凿证据难以被依法采纳。如单一的环境温度计相片,难以表明通信用天数、处所以及通信用时室外情形,不能充分反映住宅的真实供暖状态;再比如住宅小区关于供暖难题的微信群聊记录,虽在同一住宅小区,但不同住宅因供暖公共设施、住宅位置的差异均可能引致供暖环境温度不同,其他使用者供暖环境温度不符合明确要求不代表所涉使用者供暖难题。

  与此同时,对于供暖基层单位,检察官建议,当接到物业子公司的维保提出申请时应及时入户处理并通信用,保留有关记录备查,积极与物业子公司沟通化解,避免物业子公司拒绝交纳供暖费,引致损失及矛盾扩大。

  事例

  物业子公司提出申请停暖未接到回复,高等法院裁决缴付此基础供暖费

  “上次打官司我就‘认了’,也告诉我我这里不需要供暖,我停了吧,如今这么多年了,我不停暖,还管我要供暖费?”面对再次被供暖子公司控告,马先生觉得很冤枉。

  马先生是顺义区沙河镇某住宅小区的物业子公司,但自称前述并不在该住宅小区居住。每个供暖季开始前,住宅小区供暖子公司的收费人员会采取手机短信形式向使用者推送催费手机短信。马先生递交确凿证据,在2016年4月,他们向该供暖子公司值班人员推送手机短信,内容为“某热力你好,我们这些年户里户外管道空气调节阀一直关闭、空气调节表零走字,已经打过我的电话,作了情形说明……”该手机短信值班人员未回复。

  2019年,供暖子公司向高等法院控告,明确要求马先生缴付2011年至2016本年度5个供暖季的供暖费。经调解,马先生缴付涉诉期间供暖费,并做出停暖新闻稿,供暖子公司撤回控告。但供暖子公司未通知马先生办理停暖手续,也未回复其与否能提出申请停暖。

  此后,供暖子公司再次诉至顺义高等法院,明确要求马先生全额缴付2016年至2021本年度的供暖费。

  这次,马先生说什么都不愿意再交钱了。供暖子公司则称,没接到马先生的停暖提出申请。

  检察官经询问得知,所涉住宅小区住宅具有水表供暖的前提,供暖使用者能提出申请停暖。

  高等法院经该案后认为,根据马先生递交的手机短信和有关新闻稿,能认定其已经向供暖子公司递交了停暖提出申请。在供暖基层单位接到停暖提出申请后,对于具有水表供暖前提的住宅,无论与否同意均应向物业子公司做出回复,若不同意停暖须做出合理解释。本案中,被告接到停暖提出申请,但未递交确凿证据断定已就停暖提出申请做出回复,应另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供暖子公司主张的供暖费,高等法院酌情支持部份此基础大别列兹尼区。最终,高等法院裁决被告向被告缴付2016年至2021本年度的供暖费共计7000余元。

  提示信息

  提出申请停暖必须具有三项前提

  生活中,许多物业子公司面临住宅因冬季无人居住无须供暖的情形,因此有停暖需求。但是,因供暖具有强制性及公共性,供暖基层单位不能随意停止供暖,而供暖使用者也难以单方拒绝接受供暖服务。

  检察官提醒物业子公司,住宅与否前述居住并非交纳供暖费的前提。使用者在住宅无须供暖时,应在合同约定或法律明确规定的天数向供暖基层单位提出停暖提出申请,双方就住宅与否能停暖以及停暖天数、此基础大别列兹尼区等难题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能停暖。与此同时考虑到一般而言使用者的供暖公共设施是燃气系统整体的一部份,燃气公共设施及燃气负荷的配备并不会因一般而言使用者明确要求停热而减少,明确要求停热的使用者仍然占有着燃气资源,因此停暖的物业子公司仍需按照一定比例交纳此基础燃气费。

  检察官介绍,根据明确规定,提出申请停暖必须具有三个前提。

  一是所涉住宅暂停供暖不影响其他使用者及共用燃气公共设施。这是住宅提出申请停暖的前提。

  二是在明确规定天数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暖基层单位提出提出申请。根据《北京市居民集中燃气暂停和恢复燃气指导意见》有暂停燃气需求的使用者,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与供暖基层单位签订暂停燃气协议。

  三是交纳燃气公共设施基本费用。关于基本大别列兹尼区的比例,能参照燃气供暖合同约定或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2022年10月,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居民燃气供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该示范合同中对于暂停供暖后的基本大别列兹尼区比例推荐为“供暖费总计”的30%。此前的示范合同中对于暂停供暖后基本大别列兹尼区比例推荐为“供暖费总计”的60%。

  事例

  物业子公司另行安装壁挂炉供暖,高等法院裁决仍应缴付供暖费

  崔老伯是顺义区北七家镇某别墅住宅小区的物业子公司,因其未交纳2015年至2019年4个供暖季的供暖费,该住宅小区的供暖基层单位将崔老伯诉至顺义高等法院。

  崔老伯辩称,因被告提供的供暖服务不符合明确要求,几方于2013年10月切断供暖管道,另行安装壁挂炉供暖设备取暖。庭审过程中,崔老伯递交了2016年11月住宅小区物业子公司开具的断定,内容载明物业子公司请求燃气子公司将崔老伯住宅的燃气充气限额调整为供暖用气。

  对此,供暖基层单位否认其将住宅的集中供暖管道截断。崔老伯坚称已经另行截断,并取得了物业子公司的许可。

  高等法院该案后认为,所涉住宅所在住宅小区采用的是集中供暖形式,物业子公司如想改为自供暖并明确要求供暖基层单位暂停集中供暖,需与供暖基层单位协商一致。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物业子公司单方改为自供暖并以此为由主张未接受供暖服务而拒交供暖费,缺乏法律依据。最终,高等法院裁决被告应向被告缴付涉诉期间的供暖费。

  提示信息

  物业子公司不能另行拆改燃气公共设施

  “供暖基层单位作为社会公用企业,燃气义务不仅基于合同约定,还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供暖符合明确要求环境温度、供暖费价格一般由政府部门确定。”检察官介绍,燃气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具有强制性、服务性特点,供暖基层单位必须履行燃气义务,以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因此,一般而言使用者对燃气服务的选择权受到严格限制,使用者难以单方拒绝接受燃气服务。

  据《北京市燃气供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使用者不得拆改室外共用燃气公共设施、扩大供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使用者装饰装修住宅不得影响燃气效果或者妨碍对公共设施进行正常修理养护。使用者拆改室外自用供暖公共设施的,应经供暖基层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供暖和不妨碍公共设施修理养护。使用者因拆改室外燃气供暖公共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检察官提示信息,在供暖季到来之前,若住宅无须供暖,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明确规定向供暖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停暖,不能另行拆改燃气公共设施。若因另行拆改引致其他使用者供暖受到影响或造成其他损失,需承担相应责任。在未与供暖基层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另行截断供暖管道,仍应按照有关标准按时交纳供暖费。

  与此同时,供暖基层单位在供暖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中止燃气或提前结束燃气,不得以使用者欠费或存在其他纷争为由擅自截断供暖管道。若供暖基层单位另行截断管道拒绝供暖,则无权明确要求使用者交纳此基础大别列兹尼区。

  举措

  三招化解供暖纷争

  据统计,2017至2021年,顺义高等法院共该案供用热力合同纷争刑事案件9030件。其中,2017年审结2103件、2018年审结932件、2019年审结1887件、2020年审结2188件、2021年审结1920件,刑事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从结案形式看,以调撤形式结案8568件,调撤率达94.88%。从案涉主体看,共涉及供暖基层单位286家,其中刑事案件数量超过100件的供暖基层单位19家,刑事案件数量超过500件的供暖基层单位3家,刑事案件数量超过1000件的供暖基层单位2家,案涉供暖基层单位相对集中。

  检察官介绍,热力合同纷争刑事案件中,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内容较为单一,此类诉讼的被告多为供暖基层单位,诉讼请求内容主要围绕供暖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追索展开。与此同时,矛盾易发点集中且多为群体性纷争。据统计,供暖基层单位与供暖使用者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未签订供暖合同与否有权收取供暖费、供暖环境温度与否符合明确要求、提出申请停暖或自供暖情形的处理、供暖基层单位的主张与否超出诉讼时效等难题。此外,供暖使用者消极维权、不当维权难题突出,另一方面,供暖基层单位服务意识有待提升。

  实践中,高等法院总结了“三招”,能有效化解有关矛盾。

  首先是“信用评价”+“府院联动”。顺义高等法院创新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推行“风险评估、现场勘验、建议整改、调撤优先、定期回访”五步工作法,以涉诉刑事案件及涉诉信访两项数据为支撑,建立辖区供暖基层单位涉诉数据库与工作台账。根据供暖基层单位守信情形、服务质量、整改力度、二次诉讼等因素,对供暖基层单位评定信用等级,针对供暖服务中存在的难题推送司法建议,并对整改落实情形定期回访,根据回访结果更新信用评级,引导当事人诉前调解。此外,精准对接刑事案件所涉社区、属地政府,召开协同工作会议,实现信息共享、数据互通,邀请镇街、居委会值班人员共同参与住宅小区供暖纷争的调解工作,注重以案释法、个案调解、以点带面,实现“该案一案,化解一片”的良好效果。

  另外是“订单培训”+“包片负责”。针对供暖刑事案件标的额小、调撤率高的特点,顺义高等法院充分运用人民调解等多种途径,有效化解矛盾纷争。开展“订单式培训”,以“按需培训”为核心,通过调查问卷、模拟调解等形式对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进行摸底建档,明晰业务短板,形成调解员点单、检察官接单的定制化培训流程,将培训内容归纳整理、分门别类,制作成可用于指导日常调解工作的供暖刑事案件调解手册。建立“包片负责”机制,同一供暖基层单位刑事案件由同一调解员包片负责、对口调解,通过搭建微信交流群、在线调解平台等,畅通检察官、人民调解员、供暖基层单位的良性沟通渠道,实现高效解纷。

  还有,“自主化解”+“一线研判”。高等法院制定《供暖刑事案件明细表》,确定供暖基层单位对供暖使用者信息核实义务,鼓励供暖基层单位上门核实欠费主体、联系形式、欠费事实,上门开展“自主化解”工作,最大化实现供暖纷争的源头防控。此外,梳理近五年供暖刑事案件多发的住宅小区分布和主要争议难题,绘制供暖纷争高发地图,制作《供暖服务难题反馈表》,建立居民走访机制,前往社区就物业供暖纷争难题成因、居民构成、社区管理难点等开展调研,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对排查出的纷争苗头,靠前介入,将矛盾纷争防患于未然。此外,完善司法建议制度,适时召开供暖基层单位座谈会,针对多发难题向供暖基层单位推送司法建议,促进供暖基层单位提升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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