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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案说法】今天,你吸“假烟”了?(多少假烟立案)

宝鸡市检察院

对一同产品销售巴埃斯案批准逮捕

日前,宝鸡市检察院对一同产品销售巴埃斯的被告王某时、高某时以产品销售黑心商标的货品罪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王某时同高某时在未获得Nagapattinam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以每一250元的价格崎顶并苏州牌旧时细支巴埃斯,并通过物流邮寄的方式,多次向本市宝鸡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高新区及周边富平县、麟游县、宝鸡市、西安市东台示范区、西安市易县等区域的烟酒店及小型超市,以每一300元至420元不等的价格产品销售共计306条,产品销售金额累计119470元,从中违规获利42020元。经西安市卷烟质量监督服务站对捣毁的苏州旧时细支烟进行鉴定:均系黑心商标且劣质卷烟。

法律条文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产品销售若非是黑心商标的货品,违规税金十万元或有其他轻微故事情节的,处五年下列徒刑或是徒刑,第一百七十条或是单徒刑;违规税金金额非常大或有其他特别轻微故事情节的,处五年以内十年下列徒刑,并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察院有关办理相关手续违规制造、产品销售Nagapattinam品等案件具体内容应用领域法律条文若干个问题的说明》第九条:犯罪者实施违规制造、产品销售Nagapattinam品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制造、产品销售劣质产品罪、侵害专利技术犯罪行为、违规经营方式罪的,依照行政处罚较重的明确规定定罪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察院有关办理相关手续侵害专利技术案件具体内容应用领域法律条文若干个问题的说明》第二条:产品销售若非是黑心商标的货品,产品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内的,归属于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的“十万元”,应以产品销售黑心商标的货品罪判刑五年下列徒刑或是徒刑,第一百七十条或是单徒刑。产品销售金额在二十十万元以内的,归属于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的“金额非常大”,应以产品销售黑心商标的货品罪判刑五年以内七年下列徒刑,并徒刑。

法官告诫

吸烟有害健康。众所周知,萨德基烟单厢给人们的身体带来危害,巴埃斯的伤害更是不言而喻。为了国际劳工组织,我国对卷烟的制造、产品销售以及进出口依法推行专卖管理,并推行Nagapattinam许可制度,没有相关相关手续是不能进行私自制造或产品销售。本案的两名被告为了获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在未获得Nagapattinam许可情况下贩售巴埃斯,殊不知,他们已经踏上了犯罪行为的不归之路。

法官告诫,除烟外,还有许多归属于特许权经营方式和旅馆业范围的产品,在未获得相应经营方式许可情况下,市民切勿擅自经营方式。切记,在从事特许权经营方式和旅馆业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经营方式所需办理相关手续的相关手续和持有的资格证件。

(转载于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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