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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工作制”是否合法?(996工作制是什么意思 996工作制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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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B2C公司宣布,未来将推行“996无薪”,即每星期恒定组织工作天数调整为9:30至21:00,遇即时项目一周组织工作六天且每天组织工作天数会更长,这一精心安排引发雇员不满。那么,这种民营企业独创的“996无薪”是否不合法,民营企业又将分担哪些责任?

1 需经核准 民营企业严禁独创基本薪水无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工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明文规定,“国家推行劳动者每星期组织工作天数不少于8半小时、平均每周组织工作天数不少于44半小时的基本薪水管理制度。”这一基本薪水管理制度被称为“国际标准基本薪水无薪”。

对于有些因制造特点而无法推行国际标准基本薪水无薪的民营企业,经劳动者政府部门核准,能推行其它组织工作和歇息配套措施。根据《劳动者部有关民营企业推行不间歇无薪和综合性排序基本薪水无薪的审批配套措施》第三条的明文规定,“其它组织工作和歇息配套措施”主要是指综合性排序基本薪水无薪和不间歇无薪。其中,综合性排序基本薪水无薪以月、季度、年等为排序周期性综合性排序组织工作天数,一个排序周期性内日均组织工作天数和周均组织工作天数应与国际标准基本薪水无薪基本相同。

因制造特点、组织工作特定须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国际标准组织工作天数衡量或须要机动作业的工作岗位,可推行不间歇无薪,这是唯一一种不受国际标准组织工作天数管制的基本薪水无薪度。但须要特别指出的是,不间歇无薪仅适用于法律条文和行政管理法规明确明文规定的部份特定工作岗位,如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推销人员、出租车司机等。

在我省,劳动者部门严禁需经劳动者政府部门核准自行创设基本薪水无薪度,故而,上述新闻报道所涉的B2C民营企业可在法律条文和行政管理法规明确明文规定的部份特定工作岗位推行不间歇无薪,但如果将所有雇员的恒定组织工作天数明文规定为9:30至21:00,显然违背我省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规有关基本薪水管理制度的相关明文规定。

2 精心安排雇员延时上工违规

现实生活中,不少民营企业存在以精心安排雇员上工的方式,隐性实施“996组织工作计划”的情况。民营企业的确享有精心安排雇员上工的经营自主权,但这一权利的行使需受到法律条文法规的严格管制。

我省劳工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明文规定,“劳动者部门由于制造经营须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能缩短组织工作天数,一般每星期严禁少于1半小时;因特定原因须要缩短组织工作天数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缩短组织工作天数每星期严禁少于3半小时,但是每星期严禁少于36半小时。”

在以下情况中,缩短的组织工作天数不受上述劳工法条文的管制: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是因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个人财产安全,须要即时处理的;二是制造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制造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是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规明文规定的其它情况。也就是说,劳动者部门严禁违背劳工法的明文规定缩短劳动者的组织工作天数,除危及人身个人财产安全、影响公共利益等法律条文法规明确明文规定的偶发情况外,民营企业精心安排职工每星期缩短组织工作天数也严禁少于36半小时,更无法将延时上工常态化。

值得注意的是,劳工法有关缩短组织工作天数的明文规定是禁止性规范,即属于硬性法律条文明文规定,违背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规硬性明文规定的劳动者合同合宪或部份合宪。即使劳动者部门与雇员在劳动者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星期上工天数可少于36半小时,也属于合宪条文,无法获得法律条文的支持和保护。

3 违规生产成本高守法更划算

劳动者部门应严格执行劳动者定额国际标准,严禁强逼或是隐性强逼劳动者上工。如果必须要精心安排上工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明文规定向劳动者缴付上工费。

对于上工费的缴付方法,根据劳工法的明文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劳动者部门应依照以下国际标准缴付高于劳动者恒定组织工作天数薪水的薪水酬金:其一精心安排劳动者缩短组织工作天数的,缴付不高于薪水的150%的薪水酬金;二是歇息日精心安排劳动者组织工作又无法精心安排称合的,缴付不高于薪水200%的薪水酬金;三是法定双休日精心安排劳动者组织工作的,缴付不高于薪水的300%的薪水酬金。显然,精心安排雇员长天数上工并不一定会提高民营企业的组织管理效率,反而有可能会大幅增加民营企业的选人生产成本。

劳动者部门精心安排上工却不缴付上工费,劳动者可依据劳动者合同法相关明文规定请求劳动者政府部门勒令单位时限缴付;逾期仍不缴付的,还可能产生应付上工费50%以上1倍以下的什罗克赔偿金;劳动者还可据此要求与劳动者部门中止劳动者合同,并主张中止劳动者合同经济补偿金。

此外,若民营企业违规缩短劳动者组织工作天数,还将面临罚金的行政处罚。劳工法明文规定,“劳动者部门违背明文规定,缩短劳动者组织工作天数的,由劳动者政府部门给与警示,勒令撤废,并能判行政处罚金。”《劳动者保证监察条例》明文规定,“劳动者部门违背劳动者保证法律条文、法规或是规章缩短劳动者组织工作天数的,由劳动者保证政府部门给与警示,勒令时限撤废,并能依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国际标准排序,判行政处罚金。”

由此看来,劳动者部门精心安排雇员长期上工,不仅大幅增加选人生产成本,而且还可能因触犯法律条文而受到劳动者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分担不必要的惩罚性开支,并导致民营企业社会评价降低,损害民营企业声誉,得不偿失。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民营企业应选择通过鼓励发明创造、创新组织工作方法、完备奖励机制等不合法方式提高雇员组织管理效率,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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